不同时代,对玺、印、章的使用范围不一。根据《通典》所载:“又三代之制,人臣皆以金玉为印,龙虎钮,唯所好也。……秦以印称玺,以玉,不通臣下……齐,……并依秦汉之制。皇太子诸王金玺,皆龟钮。公侯五等金章……光禄大夫、卿……四品五品将军,皆银章。尚书令、仆射……诸州刺史,皆铜印。”可见,“玺”是帝后以及诸侯王所用,臣下则根据实际地位称“章”、称“印”。传说武则天忌“玺”谐音“死”而改为“宝”,自此至清代帝后及诸王印章皆称“宝”,如明代“潞王之宝”,清代“和硕怡亲王宝”。(按:清代郡王印章仅称“印”,如“多罗定郡王印”)。佩玺是有规矩的,不然,是会掉头的。清朝二十五方御用宝玺分别为“大清受命之宝”、“皇帝奉天之宝”、“大清嗣天子宝”、满文“皇帝之宝”、栴檀香木“皇帝之宝”、“天子之宝”、“皇帝尊亲之宝”、“皇帝亲亲之宝”、 “皇帝行宝”、“皇帝信宝”、“天子行宝”、“天子信宝”、“敬天勤民之宝”、“制诰之宝”、“敕命之宝”、“垂训之宝”、“命德之宝”、“钤文之玺”、“表章经史之宝”、“巡狩天下之宝”、“讨罪安民之宝”、“制驭六师之宝”、“敕正万邦之宝”、“敕正万民之宝”、“广运之宝”。?